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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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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书
    1. 一般责任
      调解员须公平地对待调解各方,对任何和解协议的条款不得有任何个人利害关系,不得偏袒任何一方,需要在合理的情况下应调解各方的要求提供调解服务,并确保调解各方均获告知调解程序。
    2. 对调解各方的责任
      • 保持公正无私/避免利益冲突
        • 调解员必须以公正无私的态度对待调解各方。调解员若有可能或曾与任何一方之间有任何从属/利害关系,必须向调解各方披露;如属这情况,调解员必须在展开调解程序前取得调解各方的书面同意。
      • 知情同意
        • 调解员须向调解各方解释调解程序的性质、将采用的程序和调解员的角色。
        • 调解员须确保调解各方进行实质磋商前已签署调解协议。*
        • 调解协议须订明调解员和调解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 资料保密
        • 调解员必须将调解过程所产生或与调解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保密,但若借法律或基于公共政策理由而被强制者则作别论。
        • 对于任何一方在机密的情况下向调解员披露的资料,在未取得事先准许的情况下不得向另一方披露。
        • 若这些资料包含对人命或人身安全构成实际或潜在威胁的内容,则上文第4(a)段及4(b)段所述守则并不适用。
      • 暂停或终止调解
        • 调解员须告知调解各方他们有权退出调解。如调解员认为任何一方不能或不愿意实际参与调解程序,调解员可暂停或终止调解。
      • 保险
        • 调解员须考虑在专业弥偿保险方面受保是否适当,如属适当,须确保自己充分受保。

    3. 确立调解程序
      • 独立意见和资料
        • 假如调解的任何一方没有法律代表或未获取有关的专业意见,调解员须考虑是否鼓励这一方获取法律意见或有关的专业意见。
      • 费用
        • 调解员有责任以书面方式订明和阐述所收取的调解费用。调解员不得收取成功酬金或按调解结果收取费用。

    4. 对调解程序及公众的责任
      • 适任程度
        • 调解员在进行调解程序中必须具备能力和知识。相关的因素包括教育、专门训练及持续进修,令调解员依据有关标准及/或认可计划而获得认可。举例来说,当调解与分居/离婚有关,调解员便必须接受过相关的专门训练和具备适当的认可资格。
      • 委任
        • 调解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确信自己可腾出时间,以确保调解可以迅速进行。
      • 宣传/推广调解员所提供的服务
        • 调解员可进行执业推广,但须以专业、诚实和保持尊严的方式行事。

    5. 委任调解员
      调解各方现委任调解员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就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6. 调解员的角色
      • 调解员将保持中立和公正,并借下列方法协助调解各方尝试解决他们的争议:
        • 有系统地把争议事项分开处理;
        • 就这些争议促展解决方案;以及
        • 探讨这些解决方案在符合调解各方的利益和需要方面是否有用。
      • 调解员可与调解各方共同或分开会面。
      • 调解员不会:
        • 为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或
        • 把某个结果强加于任何一方之上;或
        • 为任何一方作出决定。

    7. 利益冲突
      • 调解开始之前,调解员必须尽其所知,向调解各方披露他与任何一方先前的事务往来以及调解员在争议中的任何利益。
      • 假如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察悉任何可合理地被认为会影响调解员公正行事的能力,调解员须即时把这些情况告知调解各方,然后调解各方会决定是否由该名调解员继续进行调解,还是由调解各方委任新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8. 调解各方的共同合作
      调解各方同意在调解期间与调解员及调解对方衷诚合作。
    9. 和解授权及在调解会议上进行陈述
      • 调解各方同意出席调解会议的同时,有权力在任何合理预计范围内作出和解。
      • 在调解期间,调解各方均可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包括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陪同,以提供协助及意见。

    10. 调解员与调解各方之间的沟通
      任何一方在私下向调解员披露的资料,调解员须以保密方式处理,但披露资料的一方说明无须保密则作别论。
    11. 调解保密原则
      • 参与调解的各人:
        • 须把进行调解所产生的所有资料以及与调解有关的所有资料保密,包括达成和解的事实和条款,但不包括将会或已进行调解这个事实,或根据法律规定为实行或执行和解条款而须披露资料的情况;以及
        • 须承诺在调解各方与调解员之间传递的所有资料(不论透过任何方式传递)不得用以损害任何一方的法定权益,亦不得向任何法官、仲裁员或任何法律程序或其他正式程序中的其他决策人提交这些资料作为证据或披露这些资料,但根据法律规定须披露资料的情况则作别论。
      • 当一方在调解前、调解时或调解后私下在机密的情况下向调解员披露任何资料,调解员不得在没有取得披露资料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向任何其他一方或人士披露该等资料,除非法律有所规定,则作别论。
      • 调解各方不得传召调解员作证人,亦不得要求他在争议或调解所引致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正式程序中,提交与调解有关的任何纪录或笔记作为证据;调解员亦不会在任何该等程序中充当或同意充当证人、专家、仲裁员或顾问。
      • 调解过程不会以任何逐字记录或逐字誊写文本形式予以记录。

    12. 终止调解
      • 调解的任何一方可在咨询调解员的意见后随时终止调解。
      • 调解员在咨询调解各方后如认为无法协助调解各方解决争议,可终止调解。

    13. 为争议达成和解
      透过调解而达成的和解条款,须以书面形式列明,并经调解各方或其代表签署,方具法律约束力。
    14. 免除责任及弥偿
      • 调解员不会因为根据本协议书履行调解员的责任或其意是根据本协议书履行有关义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须向任何一方负上法律责任,但该作为或不作为含有欺诈成分则除外。
      • 调解每一方须就调解员因为或在任何情况下基于其根据本协议书履行调解员的义务或其意是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责任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被该方或任何属该方的人或任何人经该方提出的所有申索,对调解员作出弥偿,但该作为或不作为含有欺诈成分则除外。
      • 调解各方或其代表或调解员在调解期间提出或使用的陈述或意见,不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均不得援引作为依据以进行任何涉及诽谤、永久形式诽谤、短暂形式诽谤或相关投诉的诉讼,而本文件可用以禁制任何这类诉讼。

    15. 调解守则
      调解必须按照本协议及香港调解守则的条款进行。
    16. 调解费用
      • 调解各方必须按照附表所列支付调解员的费用和开支。
      • 除调解各方另有书面协定外,调解一方同意平均分担调解费用,并承担本身的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以及在调解前准备和出席调解的开支(“调解一方的法律费用”)。调解一方并同意,不论调解是否导致争议达成和解,在有关的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中有权评核讼费或发出判付讼费命令的法庭或审裁处,可把调解费用及调解一方的法律费用视为该宗案件的讼费。

    17. 调解的法律效力及效果
      • 除非调解各方同意或法院另有命令,否则虽然进行调解,但任何关于该项争议而打算提出或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均可展开或继续。
      • 本协议书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管限,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专有审判权,就本协议书及调解所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宜作出裁定。

    18. 全面披露(适用于家事调解)
      调解各方同意全面和诚实地披露调解员和对方要求披露的所有相关资料。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全面和坦诚地披露相关资料,可导致在调解过程中所达成的任何协议遭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