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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甚麼是調解?
      調解是打官司以外,另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調解過程是由調解員,以中立人士身分,協助爭議雙方了解爭議的焦點,探討雙方的利益和需要,尋求共同接受的解決方案,並協助草擬協議書。雙方若達成協議,需於協議書上簽署作實,而該協議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調解過程是由雙方自願參加,過程亦是絕對保密。
    2. 為何參與調解?
      • 當事人不需要承擔打官司帶來龐大的律師費。
      • 當事人不需要花幾年的時間去打官司,才能解決問題。
      • 解決結果可由當事人控制。當事人不需要面對法庭無法預計的判決。當事人不需要承受打官司帶來長時間的壓力和折磨。
      • 當事人不需要出席長達數天、數星期甚至數月的審訊,亦不需要承受被律師或大律師盤問數小時、 數天甚至數星期帶來的壓力和折磨。
      • 當事人能夠在爭議解決後維持良好的關係。
      • 調解過程絕對保密。當事人不需要擔心在打官司時讓公眾知道有關爭議的事情。調解時透露的資料亦不可在法庭打官司時引用。
      • 當事人能夠透過調解員,溝通雙方的看法,達到雙贏局面。

    3. 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為什麼要考慮調解?
      在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其實希望達成協議,但他們卻不知道怎麼才能達成協議。調解員可以引入一個新的角度,用自己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協助雙方達成新的方案。
    4. 調解需要多少費用?
      調解一般只需數千元的費用。
    5. 調解需要多少時間?
      • 調解需時長短視乎爭議事項的數目、爭議的複雜程度和當事人參與調解會議的意願而定。
      • 如爭議不是太複雜,當事人或只需數小時便可達成協議。

    6. 甚麼案件適合調解?甚麼案件不適合調解?
      • 調解差不多適用於所有種類的爭議。但是,調解不適用於涉及虐待兒童、家庭暴力等的家事糾紛,以免某方當事人是基於不當之影響下而決定和解。
      • 如家事糾紛中的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因情緒或心理上受到嚴重困擾,以致無法代表自己或專注於子女的需要,這等情況均不適合調解。

    7. 甚麼人最適合調解?
      • 調解最適合不想訴諸法院,並願意和平解決爭議的人士。調解亦適合想維持良好關係的鄰居、親戚和企業。

    8. 誰可以要求進行調解?
      • 每位當事人都可以要求調解。

    9. 當事人如何可以肯定調解會帶給他們公平的結果?
      調解員並非為當事人作出決定,而是透過協助當事人思考解決爭議的可行方法,促進和解過程。當事人會自己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除非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否則任何曾經商議的解決方案都不是最終的。任何人都不能強迫當事人簽署任何和解協議。
    10. 誰是認可調解員?
      認可調解員接受過有關調解技巧和方法的訓練。他們須要符合具備談判和解決糾紛的知識和技巧的要求。此外,他們亦必須遵守從事調解工作的實務守則。向調解員而提出的投訴則會由認可機構處理。
    11. 在民事案件中,調解是怎樣進行的?
      • 調解員會安排共同會談,以便所有當事人出席。調解員會先致開幕詞,提供關於自己的背景、解釋調解的程序和基本原則。然後,各方當事人接著輪流陳述爭議立場和訴求,和清楚界定爭論的範圍。
      • 如在共同會談中無法達成協議或其中一方當事人或調解員認為調解員私下與各方當事人會面有利,調解員便會安排單獨會面。各方當事人會被安排到不同的房間,而調解員會穿梭其間,協助各方當事人評估所作決定的可行性。與調解員在單獨會談中所有討論的事宜,一概保密,而除非得到當事人的明確同意,否則調解員是不會向另一方披露的。
      • 在整個過程中,調解員會協助各方當事人評估本身個案的情況,指出其各自基本的權益,探討並考慮爭議不能達成和解的後果,找出各爭論點的不同處理方案,以及藉制訂建議,促使各方當事人朝著達成相互協議的路途前進。
      • 各方當事人可在調解過程中隨時終止調解會議。如達成協議,各方當事人須在協議上簽署;經簽署的協議對各方當事人均具約束力。

    12. 在調解前,我需要做什麽準備工作?
      在調解前,當事人需要熟習有關案情的背景和爭議事項、事先考慮可接受的不同和解方案、如有必要,先行尋求法律意見、最重要的是,如個別人士的決定,對解決爭議起關鍵作用的話,必須安排有關人士出席整個調解過程。如是公司代表或業主立案法團,必須提交有關授權文件。
    13. 我是否必須參與調解?
      參與調解完全屬自願性質;但是,若就爭議事項已在或將在法庭開展法律程序,自2010年1月1日起,法庭在行使酌情權裁定訟費時,會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包括考慮訴訟人沒有合理解釋但不曾參與調解一事。如法庭認爲訴訟人不曾參與調解但沒有合理解釋,法庭可對訴訟人發出不利的訟費令。
    14. 當事人不能達成和解會怎樣?
      如當事人不能達成任何協議,可考慮通過訴訟,把爭議提交法庭解決。當事人亦可達成協議以仲裁解決爭議。所有在調解會議中作出的商討,均在受保密權涵蓋及無損權益的基礎上進行–即是任何的商討内容,均不可在未來的法律程序中用作證據。經調解商議後,當事人會發現對爭議事項更為清晰;即使調解未能成功,對當事人也並非亳無裨益。
    15. 調解過程是否會被披露?
      調解是一個不公開和保密的過程。除各方當事人及調解員外,絕無第三者參與有關程序。此外,調解員不會在未獲得同意下,向另一方披露在單獨會談中商討的任何事宜。
    16. 我可以在那裡查看香港的《調解條例》?
      香港的《調解條例》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網頁查看